2020年09月25日 08:44 點擊: 10
關鍵詞: 南海 U 形線; 歷史性水域; 歷史性權利; 國際法
中國在南海的長期歷史實踐證明,中國已通過國際法上的“先占”取得了南海諸島的領域主權。南海 U
形線的正確要義應為中國在南海“特殊歷史性水域”的外部界限,中國對線內島嶼擁有主權,對線內水域擁有基于歷史實踐而生的既得利益。中國在南海享有多種歷史性權利,這種權利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并行不悖。南海
U 形線肩負未來中國與鄰國按照“衡平原則”進行海洋劃界的重要功能。歷史與法律在南海爭端中高度交融,在有關中國南海 U
形線內島嶼及其水域法律地位的爭執上,歷史證據顯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中國人在南海的活動,歷史悠久,且最先發現、命名和開發南海諸島。目前發現的最早記載南海島礁的古籍為東漢楊孚的《異物志》: “漲海崎頭,水淺而多磁石。徼外大舟,錮以鐵葉,值之多拔。”①
(筆者曾多次應邀參加關于南海問題的國際研討會,發現很多外賓由于不了解中國文言文之含義,往往忽視或錯誤解讀中國古籍中記載的中國人在南海的航行等活動,由此造成對中國南海主張的片面認識。
今后有必要做好涉南海古籍的翻譯、外宣工作。
)
“漲海”即中國古代對南海最早的稱謂,“崎頭”是對礁嶼和淺灘的稱呼。中國對南海諸島的開發和管理持續千年,未曾中斷。
1947
年,南京國民政府組織編寫了《南海諸島地理志略》,該書繪制了標有南海 U 形線的《南海諸島位置圖》,并于次年 2 月正式對外公布該圖,使得南海 U
形線及中國在南海的權利主張,長期以來為國際社會所接受。近年來,由于部分南海爭端國和西方媒體的輿論誤導,外界對中國的南海主張不甚了解,國際社會亦有挑戰中國南海
U 形線主張之行為,尤其是菲律賓非法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全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和 U
形線。最近,中國海洋法學界已有針對南海仲裁案的重要批駁專著出版。理解和解決南海爭端,需要正確認識中國的南海主張。本文從南海 U
形線的法律性質分析入手,探討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內涵以及南海 U形線的功能和未來,以期為中國解決南海問題提供相應的對策建議。
在論述南海
U 形線的法律性質之前,需要為南海 U 形線正名。長期以來,有關南海 U 形線的名稱有“傳統海疆線”“九段線”“虛線”“牛舌線”( 越南對南海
U 形線的蔑稱) 等多種稱呼。由于這些稱呼的英文語意“Dotted line”“Nine Dash
line”“Dashed-line”基本上都是“非正式的”“隨意亂劃而成”,容易給人帶來不莊嚴、十分草率之印象,因而不適合用來命名南海疆界線。近年來,中國官方對外正式表態時稱這條線為“斷續線”,但我們建議日常僅以“形狀”來稱呼這條線,在對外宣傳時可稱之為“U
形線”( 英文為 U-shaped line) 。“U-shaped line”既可避免他人誤解,又較為正式、中立。
南海
U 形線內水域代表中國的領海嗎? 顯然不是。20 世紀 30 年代,為了阻止日本船舶非法進入中國長江口、錢塘江口等沿海地區捕魚,中國海軍部于
1931 年確立了 3 海里的領海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于 1958 年宣布領海為 12
海里,規定適用于西沙、南沙群島。上述事實說明,只有在距離南海諸島基線外 12 海里之內的帶狀水域才是國家認定的領海其他 U
形線內廣大水域均非領海。況且,南海 U 形線內水域如為領海的話,外國船舶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以下簡稱《公約》)
規定的無害通過權,行使該權利,而飛機則不在此列。現實情況是,中國從未將整個U
形線內水域視作領海,從未在此水域反對各國船舶、飛機的正常通行。南海作為世界航運最繁忙的海域之一,每天都有數萬的船舶、飛機正常合法航行于該海域。同樣,南海
U 形線內水域也絕非內水,因為內水和陸地領土一樣,國家對內水擁有絕對的主權,可以完全排斥他國在該水域的活動。
南海
U 形線內水域代表中國的專屬經濟區嗎? 暫且不談 U 形線問世的年代尚無專屬經濟區的概念,用 U 形線劃專屬經濟區的話,有的地方就會超越
200 海里專屬經濟區的范圍。況且,用
U形線劃專屬經濟區并沒有實際意義,因為中國完全可依據《公約》為南海諸島分別劃定其各自的專屬經濟區,這樣可使中國利益最大化。
南海
U 形線內水域代表“嚴格意義”上的公海嗎? 南海仲裁案中,菲律賓辯稱中國對于南海地形的任何歷史性權利主張直到 2009
年才包括一項對其領海以外水域的權利主張,并認為中國在1958
年的領海聲明中提到南沙群島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而不是隔有中國擁有特殊權利的任何海域,這似乎想表達南海 U
形線內水域為公海。這種觀點是對中國領海聲明的蓄意曲解。眾所周知,專屬經濟區制度是 1982 年《公約》確立的新制度,1958
年時,一國領海之外即是公海亦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事實。因此,中國大陸 12
海里領海之外有公海,公海之外還有南海諸島,放在當時環境下解讀并沒有異議。1982 年《公約》問世后,各國紛紛依照《公約》有關規定,宣布
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中國亦于 1998 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此時,若再將南海 U
形線內水域解釋為“嚴格意義”上的公海當然是不可取的。
近年來,美國不斷以“航行自由”為名,闖入中國南海島礁附近海域,聲稱這些海域為“國際水域”(
International waters) 。國際水域是美國從 19 世紀起就開始使用的一個詞匯,《美國海軍指揮官行動法手冊》( The
Commander’s Handbook on the Law of Naval Operations) 規定:
國家主權不能及于的水域為國際水域; 領海以外包括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公海在內的水域都屬國際水域;
公海自由原則適于國際水域。對于美國的這種說法,我們當然不能茍同。國際水域的說法早已過時,1982年《公約》明確了沿海國在不同水域內的管轄權利,美國不能以一己之私,憑借世界頭號軍事強國身份,侵犯他國的合法權益。況且,美國至今雖未加入《公約》,但已將《公約》中的很多內容視作習慣國際法,其國內法院判案也曾援引《公約》的相關規定。歸根結底,美國將南海視為國際水域是海洋霸權的體現,帶有明顯政治目的,我們必須予以反對。
那么,南海
U 形線內水域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水域?
我們認為它是中國“特殊歷史性水域”,之所以要在歷史性水域前面冠以“特殊”一詞,主要是區別以往國際法案例中出現的“歷史性水域”( Historic
waters) 和“歷史性海灣”( Historic bays) 兩個概念。
1951
年的英挪漁業案中曾提出“歷史性水域”的概念,法院認為:
“挪威特殊的海岸構造以及特殊歷史條件,使得其對海域的主權不限于海灣,也可及于鄰近海岸的其他海域。挪威對海灣以外的其他沿海海域享有歷史性權原(
Historic Titles) ,這些權利所及的水域稱為歷史性水域。”并因此將歷史性水域界定為:
“通常被視為內水,但如果沒有證據表明歷史性權原的存在,將不被視作擁有此種性質的水域。”也就是說,歷史性水域的性質并不僅限于內水,它還可以有其他形式的存在。上文已討論,中國并未將南海
U 形線內水域視為內水,所以南海 U 形線內水域并非國際法一般意義上的“歷史性水域”。
南海
U 形線內水域所代表的“歷史性水域”亦非《公約》所說的“歷史性海灣”這種情形。國際法案例中有關歷史性海灣的概念,首次出現在 1910
年的“北大西洋海岸捕魚案”。該案仲裁員德拉戈( Louis M. Drago) 提交給仲裁庭的反對意見( Dissent) 中表示:
“有許多海灣經過遠古慣例( im-memorial usage) 承認,可以作為沿岸國的領海,不管它們的灣口是否寬于一般的海灣。”1982
年《公約》第 10
條專門對一般意義上的“海灣”作了定義,但同時指出這些定義不適用于所謂“歷史性海灣”。也就是說,歷史性海灣是作為國家沿海海灣的一種特殊情形,且國家可以將歷史性海灣視作領海的一部分。雖然南海
U 形線內水域與歷史性海灣都是基于歷史因素而主張權利,但二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地理構成差異,南海 U 形線內水域不可能被作為上述“海灣”而存在。
(二) 南海 U 形線作為歷史性水域外部界限的法律依據
奧康奈爾(
D. P. O’Connell) 曾指出: “歷史性水域法則( Doctrine of Historic Waters)
,原則上是一項例外法則,主張此法則國家可以適用一般海洋法劃界規則以外的規則,來完成劃界工作。這種法則的運用,必須依照各國不同個案的特殊環境(
specific circumstances) 來加以判定。”基于 U 形線內重大( vital) 歷史利益( historic
interests) ,中國將 U 形線內水域界定為一種“特殊的歷史性水域”,實屬一種溫和、理性主張,此主張的法律依據如下。
第一,《公約》尊重和支持包括歷史性水域在內的權利主張。
對中國南海
U 形線持批評者常拿1982
年《公約》為據,認為中國主張南海為歷史性水域不符合《公約》相關規定。誠然,《公約》中并未出現“歷史性水域”的用語,但諸多條款表明,《公約》不僅不反對歷史性水域主張,很多內容都尊重和支持這一主張。例如,《公約》第
15 條規定,因歷史性所有權或其他特殊情況可棄該條規定領海劃界之等距中線方法,該條款基本上和 1958 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第 12
條一致。 且據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記錄來看,《公約》第 15
條未經激烈討論即獲通過。由此可見,《公約》制定之初就承認和尊重這種權利主張。《公約》第 46
條有關“群島”的定義,視“群島”為歷史上的一種實體這種考量反映出歷史因素在“群島”定義過程中的重要意義。《公約》第 51
條有關群島水域中的傳統捕魚權、第 58
條“專屬經濟區內對外國權利的適當顧及”等規定,均反映出《公約》和歷史性權利并行不悖。誠然,菲律賓、越南、印度尼西亞等國可以依據《公約》建立
200 海里專屬經濟區,當這些國家所劃專屬經濟區與中國南海 U
形線內水域發生重疊時,則需要雙方依據國際法進行和平談判,但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不會因此而主動放棄。此外,《公約》第 298 條( 一) (
a)( i) 款規定當涉及“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端”時,一國可以在任何時間書面聲明不接受第
288條所規定的“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也就是說,《公約》第 298 條是第 288
條的例外規定。這種考慮正是基于歷史性權利問題往往涉及復雜的、高度政治敏感性的爭端,《公約》的起草者不認可也不主張用第三方強制裁判程序解決此類爭端。
第二,國際海洋法的編纂和發展歷程中,歷史性水域和歷史性權利被當作特殊情況進行特殊對待。
1957
年 9 月,聯合國秘書處發布的《歷史性海灣備忘錄》指出:
歷史性海灣有被各國擴大解釋適用的趨勢,各國主張的歷史性權利不僅限于海灣,一些國家在群島水域、群島與鄰國大陸之間的水域也主張歷史性權利,甚至還在海峽、河口和其他類似的水域方面聲稱歷史性權利。目前,人們越來越傾向于將這些地區稱為“歷史性水域”而不是“歷史性海灣”。1958
年和 1962 年兩次海洋法會議舉行期間,大會專門成立專家委員會討論過歷史性水域和歷史性權利問題。例如,1962 年
3月聯合國大會秘書處發布的《包括歷史性海灣在內的歷史性水域法律制度》指出,歷史性水域的典型代表為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海灣的法律性質應根據在歷史性權原(
title) 形成過程中對其行使的主權( 對內水行使的主權還是對領海行使的主權)
確定為內水或領海。歷史性水域也存在于海灣以外的其他海洋區域。報告指出,在確定是否存在“歷史性水域”的權原時,需要考慮一些因素。也就是說,報告最后實際已得出結論,國家主張歷史性水域需要“就事論事”(
case by case)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三,中國相關法律已將南海 U 形線內水域定性為“歷史性水域”。
1998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 14 條明確指出:
“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該條立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中國人民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簡言之,中國在南海主張歷史性權利,而享有歷史性權利的水域則為“歷史性水域”。我國臺灣地區于
1993 年發布的《南海政策綱領》也能反映這一立場,該文件將南海 U 形線界定為中國在南海歷史性水域的外部界限,線內水域屬中國管轄。
第四,眾多的國際法案例和國家實踐支持歷史性水域主張。
在
1982 年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劃界案中,法院判決認為: “該事項( 歷史性水域的法律制度)
應繼續由一般國際法調整。一般國際法并不對‘歷史性水域’或‘歷史性海灣’規定單一的‘機制’,而是對每一種具體且得到承認的‘歷史性水域’或‘歷史性海灣’的個案規定一種特定的機制。”除中國外,許多國家也主張歷史性水域。如加拿大、俄羅斯在北極圈內主張歷史性水域,從國家實踐和國際法角度來看,這種水域非內水也未必是領海;
湯加和斐濟也都主張在南太平洋劃定歷史性水域。此外,還有些國家的歷史性水域劃定在國家的沿海海灣,從而構成所謂“歷史性海灣”,如巴拿馬主張的巴拿馬灣和利比亞主張的雪特拉灣等。總之,中國將南海
U 形線內水域定性為歷史性水域,與世界上其他國家主張的歷史性水域不盡相同,但并不是國際上的孤例。
關于歷史性權利的含義,《公約》中并沒有用“歷史性權利”(
historic rights) 一詞,而是提到“歷史性所有權”( historic title)
。那么,“歷史性權利”和“歷史性所有權”可以等同嗎?
我們認為,《公約》聯合國中文文本將“title”翻譯為“所有權”乃翻譯之失誤。一般來說,英文法律用語中“owner-ship”對應“所有權”。“title”來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財產法,表示“支持一項權利主張或請求的依據或一項被宣稱擁有的或被承認的權利”。擁有“title”才能向政府部門申請“deed”,“deed”是權證、權狀的意思。擁有“deed”才能去交易,才能真正享有權利。總而言之,“title”不是權利的本身,而是權利的來源,翻譯為權原比較恰當。《公約》用“historic
title”說明國家基于歷史性證據可以促使其取得某些既得利益,從而構成歷史性權原。上文已經論述,歷史性權利基于歷史所得,與《公約》并行不悖,它包括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水域、歷史性捕魚權等不同類型的權利主張。
中國對南海諸島領域主權的先占取得,依據目前掌握的史料和考古發掘,前后所經歷的時間已逾千年。依據國際法,“先占”本身若只有“發現”的內涵,欠缺“長期持續和平占有”,并不足以對抗另一個國家“長期持續和平占有”所創造出來的權利。而中國人對南海諸島的發現,伴隨著各種“有效占領”行動,長期積累了多種權利。這種“有效占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漁民的長期使用。
有關中國漁民長期以來使用東沙、西沙、南沙群島作為捕魚、暫居之所的記載,非常豐富。自南海諸島考古發現的漁民所用陶瓷器、炊具達數千件,并發掘出一些珊瑚廟和漁民居住遺址。20
世紀初,英國、法國、日本殖民者航行至這些島時,發現島上均為中國漁民以及他們所搭建的房屋、廟宇等其他建筑物。海南漁民世代相傳的《更路簿》,對于證明中國漁民在南海航行與從事捕魚活動有著重要的意義。有學者研究《更路簿》指出,南沙群島中的很多島礁除了作為漁民出海打魚的休憩地之外,還是海南漁民往來新加坡等東南亞地區貿易的中轉站。漁民在南海的航行及捕魚活動,是證明中國最早開發和管理南海諸島的有力證據。
第二,派遣水師巡視海疆。
南海諸島位置荒僻,僅少數島嶼存在淡水,不適合人居住。針對這種特殊情況,中國早年以派遣水師巡視為行使主權的主要方式。早在北宋時期,朝廷軍隊就曾巡視“九乳螺洲”(
今西沙群島) 。宋代曾公亮的《武經總要》記載:
“命王師出戍,置巡海水師營壘……治舠魚入海戰艦……從屯門山,用東風西南行,七日至九乳螺洲。”明代黃佐的《廣東通志》也曾記載明朝水師在七洲洋(
今西沙群島一帶海域) 巡海、設防,以打擊海寇。
南海仲裁案的“裁決”中曾經引用菲律賓的證詞,質疑中國南海歷史性權利的存在,認為中國即使有所謂的歷史性權利,這種權利也隨著明朝時期中國實施“片板不許入海”的海禁政策而自動放棄。這種觀點歪曲事實,是對中國海禁政策的錯誤解讀。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對于海洋的使用,除一般平民如漁民航海捕魚、出海經商外,政府的官方行為更為重要。明清兩代,中國東南沿海海盜猖獗,一度威脅到王朝的統治。出于多種因素考慮,王朝統治者開始實行海禁政策。為了實施海禁政策,水師不斷開赴南海緝捕海盜、巡視海疆,這說明政府不僅沒有放棄對海洋的經營,反而提升了對海洋的管理和控制能力。況且,明朝實施的海禁只是禁止未經官方許可的民間航海,雙桅以上大船才在海禁范圍,許多小船仍然可以進行出海活動,可見當時中國與東南亞的海上貿易仍然十分活躍。總之,明清時期的海禁政策強化了中國在南海的國家行為,體現了國家對南海諸島主權的強化。
第三,將南海諸島列入版圖,載入官方地方志書。自唐朝貞觀元年(
627 年) 設崖州( 今海南島及其附屬島嶼)
督護始,中國已開始將南海諸島納入中國管轄范圍。宋代以后,中國將南海諸島列為廣東海南島的萬州管轄,這在《瓊管志》《島夷志略》《萬州志》等諸多地方志中均有記載。此外,明清時期的航海圖和官方輿圖都有明確標繪西沙、南沙群島主權歸屬中國。例如,明代的《鄭和航海圖》將西沙、南沙群島分別標繪為“石塘”和“萬生石塘嶼”;清代的《防海輯要》卷首第
1頁《直省海洋總圖》中繪有“萬里長沙”,第 7—8 頁中繪有“九乳螺洲”。1935 年 4
月,南京國民政府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正式出版第一份南海官方地圖——《中國南海島嶼圖》,其中東沙、西沙、中沙( 南沙) 和南沙( 團沙)
全部標明在中國疆界內。這些豐富的歷史證據證明,中國歷代統治者均有將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列入版圖進行行政管轄的舉措。
第四,進行天文測量。《元史》記載,著名地理學家郭守敬曾到南海進行天文測量活動。當時“四海測影之所,凡二十有七”,郭守敬“南逾朱崖(
即現在的海南島之南)
”,測得“南海北極出地一十五度”。關于此次測量活動,史學家和地理學家多有論證,測量地點亦有西沙群島和黃巖島之說。從法律角度來看,天文測量既是國家行使主權的一種表現,也是現代國際法意義上國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重要內容。
第五,嚴肅海防,懲治南海盜匪。清高宗至德宗(
16 世紀中至 19 世紀末)
年間,清政府不斷加強海防,懲治在南海作亂的安南盜匪,這在《清實錄》中有十分詳盡的記載。此外,明清官修史書和地方志中亦有記載水師巡邏七洲洋、捉拿盜匪等活動。如清代乾隆《泉州府志》記載:
“吳陞,字源澤,同安人,……擢廣東副將,調瓊州。自瓊崖,歷銅鼓,經七洲洋、四更沙,周遭三千里,躬自巡視,地方寧謐。”七洲洋當時由廣東水師負責巡邏。政府整頓海防,在管轄海域緝拿盜匪,這些行為正是國家行使管轄權的具體表現。
第六,救助南海外國遇難船只。明清時期很多史書詳細記載了中國在西沙群島救助外國遇難船舶的事跡,如乾隆二十年(
1755 年)
,清政府派遣地方官員在南海救助外國遇難船只和人員,“沒來由國難番連得俐嘚唎……共十六名……該船被風飄至萬州九州洋面擊碎……經該州查明,周給口糧。”萬州九州洋是七洲洋的別名,正是今天西沙群島一帶海域。中國政府主動救助外國遇難船舶,是基于南海為中國管轄海域的立場。這種行為本質上與現代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海難救助權利與義務的實踐相同,屬于沿海國履行國際義務的表現。
第七,阻止外國調查西沙、南沙群島,加強對該地區的行政管理。近代以來,法國、日本殖民者多次覬覦南海島礁。法國駐安南總督茹爾內曾派軍隊和漁民登上南海島礁,對島嶼進行非法調查。日本商人西澤占據東沙群島的唯一島嶼東沙島,盜采島上的鳥糞等資源,并在島上升起日本國旗,擅自將東沙島改名為西澤島。這些行為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域主權,威脅到國家的海防和安全。為維護中國主權,廣東水師提督李準多次率戰艦巡視南海,對南海諸島進行命名,勒石樹碑,并在永興島上升旗鳴炮。除抗議外國非法調查外,中國政府還逐漸加強了對南海島礁的行政管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南京國民政府派遣軍艦收復南海諸島,并設立“西沙群島管理處”和“南沙群島管理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先后設立“三沙群島辦事處”“三沙市”。總之,無論是中國政府派遣水師巡海抗議外來侵略,還是對南海諸島建制管轄以加強管理,都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行使現代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自衛權的體現。
綜上所述,
中國在南海的所有歷史性權利內容與包括《公約》在內的現代國際法一致。為便于區分不同的權利主張,南海
U 形線內“特殊的歷史性水域”可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中國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基線內的水域享有主權; 第二部分,中國在 U
形線內其他水域享有種種歷史性權利。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南京國民政府從日本侵略者手中收復南海諸島,并于
1947 年正式審核修訂南海諸島地理名稱,公布了繪有南海 U 形線的《南海諸島位置圖》,同時還加強了對南海諸島的行政管轄,這表明,南海 U
形線的一個基本功能就是證明線內島嶼歸中國所有。國際法和任何國內法一樣,均重視現狀( status quo) 的維持,2016 年 7 月 12
日南海仲裁案“裁決”出臺之日絕不是南海現狀日。對南海諸國來說,U 形線已經很好地詮釋了南海真正的現狀。我們可以確定 1947 年
U形線公開之時為現狀日,當時的現狀是西沙、南沙、中沙、東沙這些群島都屬于中國領土,由中國政府直接管轄和控制。對于當時的現狀,越南、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等南海爭端國不但知曉,而且也有其政府和其他方面的承認。
1947
年劃定南海 U 形線時,每條線大致處于中國南海諸島與鄰國領海界限的中線位置,并且U
形線在圖上所用符號與陸地上中印、中緬未定國界線一樣,這說明中國政府在劃定 U
形線時就考慮到了將來與鄰國進行海洋劃界的需求。在中國將來與鄰國商談南海海洋劃界問題時,作為中國在南海“特殊的歷史性水域”,U
形線的外部界限的功能會更加凸顯。依據《公約》第 74 條和第83
條,涉及中國與鄰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問題時,雙方首先要依照協議劃定。如果劃界雙方沒有協議,則需要考慮取得“衡平的解決”。
那么,何謂“衡平”劃界結果?
《公約》的聯合國中文文本將“衡平的解決”翻譯為“以便得到公平解決”,英文文本為“in order to achieve an
equitable
solution”。二者差別主要在于對詞匯“equita-ble”的理解。筆者認為,若將該詞翻譯為“公平”,那么其與英文通常意義上的“fair”作何區分?
英美合同法中常有“fair and equitable
solution”條款,若翻譯為“公平且公平的結果”,顯然不符合文義。因此,要想充分理解《公約》第 74 條和第 83
條的含義,必須對“equitable”做認真的研究。
“衡平”相較純粹的形容詞“公平”而言,除了有公平、公正之義外,還能表達一種動態因素,即衡量一切因素而取其公平結果。“衡平”一詞來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
Equity) ,該法是與普通法平行發展的一種法律。作為普通法的補充,該法在普通法可能導致不公平結果發生時適用。由Equity
發展而來的海洋劃界的“衡平原則”( equitable principles)
,在多個海洋劃界案中有充分體現。海洋劃界從“等距中線”原則向“衡平原則”的發展是國際海洋法發展趨勢,實際上是從方法導向轉向結果導向,而衡平原則所要求的達成衡平解決結果,則要求在劃界的過程中考慮種種相關因素,以實現真正“衡平”的結果,更加符合公平和正義的要求。對于中國來說,U
形線以及其所代表的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水域和歷史性權利,是未來南海劃界的重要考量因素。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中國于
1947 年正式公布的 U 形線至少有三種功能:
其一,代表了線內島嶼的主權歸屬中國,即線內諸島為中國之領土。其二,代表了中國在南海“特殊的歷史性水域”的外部界限。其三,該線還兼具未來與鄰國劃定海上界限的剩余功能,也就是國際法意義上的“談判的邀請”但不是要約。在法律上,一個協議(
agreement)
的完成需要要約和承諾的契合。要約必須非常明確,明確到被要約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其同意能夠立刻創造出協議的程度。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構成要約。格式信函(
form letter) 、刊登在報紙上的廣告通常被認為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南海 U
形線劃定之初,并沒有明確的經緯度,說明它本身不求精確。也就是說,南海 U 形線本身即是“invitation to
offer”或者“invitation to negotiate”,因此它不是要約。我們必須明白,南海U
形線是歷史的產物,是中國將來與鄰國劃界的重要籌碼,其命運就像中國與越南北部灣劃界完成后,中國將北部灣內的兩條斷續線在地圖上劃掉一樣。在完成正式的海洋劃界之后,U
形線將失去主要效用,回歸歷史的博物館。
為了更好地解釋南海
U 形線內水域的法律性質,我們應將整個南海水域分為三個層級來看待: 第一個層級為整個南中國海,南海各國可據《公約》第 123
條“半閉海”的合作義務對其中涉及生物資源養護、海洋環境保護、航運及海洋科學研究事務進行合作; 第二個層級為南海 U
形線內中國“特殊的歷史性水域”,中國基于豐富的歷史證據在此水域內享有各種優先權利; 第三個層級為南海 U 形線內的島礁及其周圍 12
海里領海,中國依據國際法上的“先占”取得這些島礁的主權,并可依據《公約》為其劃定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針對鄰國對我國南海主張的潛在挑戰,我國采取的立場應包括下列實質:
第一,南海 U 形線為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水域的外部界限,我們需闡明其線內島嶼主權歸屬中國,對線內的水域享有歷史性權利。
第二,中國在南海擁有多種歷史性權利,這是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長期歷史實踐的結果。這種權利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為《公約》所承認和尊重。
第三,南海 U 形線代表中國對南海諸島主權的基本法律立場——先占取得,中國需要繼承和強化這一基本立場,否定 1947 年以后外國“占領”行為的合法性。
第四,南海 U 形線以及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是將來南海衡平劃界的有利因素,必須予以堅持。
第五,歷史與法律在南海爭端中高度交融。在有關中國南海 U 形線內島嶼與水域法律地位的爭執上,歷史證據顯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我們對南海歷史性權利的證據研究需要繼續強化。
( 2018 年 7 月 18 日,傅崐成教授在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舉辦的“馬可·波羅—鄭和國際海洋法律與政策暑期班”上就南海 U 形線和歷史性權利等問題發表演講,本文是在此演講基礎上由崔浩然博士研究生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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